:::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戶籍登記一般更正登記

  一般更正登記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有疑義案件函轉縣(市)政府核示
申請人:
1. 本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須換證者,應備最近1年內拍攝彩色3.5X4.5公分半身白色背景近照1張,以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2. 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父母姓名、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別等事項,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務所主動負責查明更正。非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應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在台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政府機關所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書文件(須經實體審理者為準)。
   
3. 申請更正所提憑之證件之採認,戶政事務所如有疑義,應加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查證;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再循行政體系轉報內政部核釋。
4. 凡提憑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應附設籍前之原始資料影本,並經海基會驗(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