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戶籍登記出生登記

  出生登記
申請期限:六十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 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出生證明書或醫療機構出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均須正本。
2. 出生者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民法第1059條修正公布施行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逕為出生登記,該出生登記當事人從姓原
  則:
  (1). 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或由父母於出生證明
    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
  (2). 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於出生證明書或
    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後簽名或蓋章。
  (3). 父母未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且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適格申請人,逾期仍未申請者,
    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代立姓名並辦理逕為出生登記。
  (4). 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4. 在國外出生者,一律俟其入境後,依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後,始得憑以辦理
  初設戶籍登記。
5. 棄嬰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
6.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者親自簽名蓋印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