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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登記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監護人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順序規定)。
2. 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3. 委託監護:被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4. 法院指定:法院指定文件。
5. 禁治產監護:法院禁治產宣告文件。
6. 申請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者親自簽名蓋印之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7.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經我當地駐外使領館處簽證之委託或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