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戶籍登記收養登記

  收養登記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之授權(委託)書。
3.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4. 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3.5X4.5公分半身近照(最近1年內拍攝彩色)1張,以換發國民身分證。
5.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6.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者親自簽名蓋印之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