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戶籍登記》死亡、宣告死亡登記
| 死亡、宣告死亡登記 | |
| ●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
| ● | 申請人: |
| 1. |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
| 2.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 3. |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 4. |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內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 5. |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 6. | 受委託人。 |
| ●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 1. | 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死亡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
| 2. |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
| 3. |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者親自簽名蓋印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4. |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
| 5. | 配偶歿如欲換證者,應備3.5X4.5公分半身近照(最近1年內拍攝彩色)1張,以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