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戶籍登記終止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登記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
2.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未滿七歲者免)。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3.5X4.5公分半身近照(最近1年內拍攝彩色)1張。
3.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者親自簽名蓋印之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 合意終止收養應由雙方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5.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其證明文件辦理。
6.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