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戶籍登記認領登記

  認領登記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認領人
2. 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2.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
5. 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6.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或法院認領公證書。
7.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之國民身分證及3.5X4.5公分半身近照(最近1年內拍攝彩色)1張。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者親自簽名蓋印之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