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登記 | |
| ● |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
| ● | 申請人: |
| 1. | 離婚雙方當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 2.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但書申請人時)。 |
| 3. |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者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 |
| ●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 1. | 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 |
| 2. |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有正當理由委託他人申辦且經戶政所核准者,請另攜委託者親自簽名蓋印之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 3. |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
| 4. |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 5. |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
| 6.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 7. | 當事人應準備3.5X4.5公分半身近照(最近1年內拍攝彩色)1張,以換發身分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