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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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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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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 1. |
本人 |
| 2. |
戶長 |
| 3.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 4. |
受委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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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 1. |
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親自到場簽名),遷徙者若有身分證應再攜帶最近1年內拍攝彩色3.5X4.5公分半身白色背景近照1張。 |
| 2. |
未成年子女遷入登記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雙方委託其他人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但應加附父母或他方親自簽名蓋印之同意書。 |
| 3. |
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具備下列書件之一,方可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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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之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辦(驗正本)。﹝上列證件擇其中一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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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除了提憑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承租並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正本以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正本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申辦(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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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申辦(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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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申辦(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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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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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出境經代辦遷出登記後,應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 |
| 5. |
電腦化已完成連線作業,只須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即可。 |
| 6. |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者親自簽名蓋印之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