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已建置戶政傾聽民意系統,網址:http://www.ris.gov.tw/talk/talk_Enter0-new.html, 歡迎您上網對我們『共同』關心的問題,提供創新建議! (97.11.17)
●法務部宣導資料:不可不知之繼承方式
-「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請點閱下方連結。
(97.11.7)
●內政部97年6月9日台內戶字第0970089137號令修正「戶籍罰緩處罰金額基準表」,詳細資料請按右列連結
。(97.6.11)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第7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5月1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台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台幣一百元(97.5.19)。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請參閱內政部宣傳動畫影片。(附件:結婚書約
)(96.12.6)
●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歸化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已修訂,請至內政部網站參閱。(97.2.22)
●姓名條例第六條已修訂,原第1項第3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之規定已修訂刪除。(96.12.31)
●以自然人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自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仍暫不收費。(96.12.6)
| ● | 96年5月23日公布施行(96年5月25日起生效)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部分修正規定如下: | |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 ||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 ||
| 上開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戶政事務所受理出生登記及逕為出生登記,當事人從姓及姓氏變更部分,依下列原則辦理: | ||
| 1. | 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或由父母於 | |
| 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 | ||
| 2. | 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於出生 | |
| 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後簽名或蓋章。 | ||
| 3. | 父母未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且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適格申請人,逾期仍未 | |
| 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代立姓名並辦理逕為出生登 | ||
| 記。 | ||
| 4. | 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 |
| 5. | 以上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 | |
| 嗣後父母(養父母)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不計入上開民法修正條文第1059條第3項次數之 | ||
| 計算。 | ||
| 6. | 上開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辦理出生登記,或民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經父母約 | |
| 定子女姓氏並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未成年人應由申請人提憑 | ||
| 父母雙方約定書,成年人應提憑父母雙方同意書辦理,或父母於姓名變更登記申請書上 | ||
| 載明約定或同意子女變更姓氏。 | ||
| 請參閱內政部宣傳動畫影片 | ||
| 相關約定書可點選下方連結下載: | ||
| ●子女出生從姓約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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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子女變更從姓約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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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年子女變更從姓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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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欲辦理認領登記、收養登記、終止收養登記、監護登記、註銷監護登記及出生地登記等申請案,可持相關證件至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換領身分證亦可至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是到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未辦理戶籍登記而僅辦理換證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依據內政部96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600383231號函示,自96年4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96.4.2)
●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舊式國民身分證,請儘速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保障自己權益(95.10.11)。
●尚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仍請在平常星期一至五間,每日上午8點至下午5點半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並當場核發新證。
●本所提醒您,全面換證事項均以書面通知,不會以電話語音方式通知或要求配合回撥電話核對身分資料,請勿受騙上當,檢舉專線請打「165」或向警察機關報案。(95.7.19)
●全面換證期間當事人如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當事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友以書面向本所申請到府服務以核發身分證,1.傷病昏迷、植物人等重大疾病確實不能行走者。2.年邁確實不能行走者。3.嚴重身心障礙障礙者,確實無法外出或不能行走者。4.其他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94.11.3)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所用照片,放寬為一年內拍攝亦可使用,相關規定歡迎至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規定查詢網站查詢。(94.11.3)
●自即日起民眾若遺失身分證,可全天候憑個人自然人憑證上網至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掛失身分證。(94.11.3)
●本縣開辦「戶易通-跨機便民關服務網」,民眾申辦姓名變更或遷徙登記同時,可親自填寫異動申請書,由戶政事務所郵寄通報給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監理站、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中華電信、郵局等機關以憑辦理個人資料異動,免除民眾事後需要到各機關往返奔波申辦資料異動的的辛苦。(94.10.12)
●為便利民眾諮詢各種法律疑問,本所已邀請法律顧問許智捷律師,於每個月第一個星期五下午2至5點間,假福興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舉辦義務法律諮詢服務,歡迎預約申請服務。(94.08.25)
●內政部針對外國人在台生活所需建置「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站」(http://iff.npa.gov.tw/)及「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以24小時全年無休之中英文服務提供簽證、居留、工作等16項主要生活資訊,具體協助外國人解決生活上所遭遇困難,歡迎多加使用。。(94.08.03)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自94年7月1日起修正如下:
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每次收費新台幣20元整。
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20元整。
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150元整,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收費新台幣20元整。
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台幣50元整。
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台幣50元整。
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台幣200元整。
核發戶口名簿:每張收費新台幣30元整。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自94年2月1日起本所開始受理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新台幣150元整。
●自94年1月1日起申請自然人憑證需收費新台幣275元整。
●本所依照彰化縣政府函示,於92年7月1日仍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申請,各機關訂定之替代措施仍繼續實施。(92.5.16縣府民戶字第0920089819號函)
●本所「與民有約」活動,改在每星期一至五上班時間內舉行,若主任公出或請假則由秘書代理,歡迎民眾屆時前來本所詢問任何有關戶政法令,或登記、申請作業上之疑問,本所將為您詳盡解答或儘速解決您的難題,民眾也可利用機會反映行政革新意見,作為改進服務效能之參考。
●為強化為民服務工作,本所採用電子掛號,前來本所洽公時請到服務台自行抽取號碼牌並在旁邊稍坐,等待語音播放叫號後為您服務!
●本所招募志工或義工,凡青年學子、退休人員或家庭主婦...等,有意願者歡迎與本所聯繫。
●姓名條例業經行政院90.10.5以台90內字第059674號令核定,自90.10.15日施行。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並經內政部於90.10.11以台90內戶字第9008838號令修正發布。依據該法第七條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兩次為限,但未成年人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本所已開始受理申請第二次改名,但是十四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案件,由於尚需經向相關機關查證,會多耗較長時間才能核准變更尚請見諒。另外該條例第二條亦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釘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使用前項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即日起,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中如有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之規定,不能前至戶政所之一方應提具同意書才能辦理。﹝90.2.13﹞
●遺失身分證申請補發者,請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攜帶戶口名簿、印章(或親自簽名),並請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有效證件,如護照、畢業證書、退伍令等等(以下證件除外:駕照、退伍令遺失補發證明書、停役令補發證明書、榮民遺眷證補發證明書、免役證明書補發證明書、乙種國民兵證書補發證明書等),可縮短辦理時間約20分鐘內;若未帶齊上列證件而需由本所調閱相關資料,致使補發時效延長到隔天才能取件,尚請見諒。
●依據內政部89年9月4日﹝89﹞內戶字第8965569號函示自89年10月1日起國民身分證遺失補領規費之收費標準調整為新台幣200元﹝89.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