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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電話、傳真、電子郵遞申請戶籍謄本 | |
| ● |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
| ● | 申請人: |
| 1. | 當事人 |
| 2. | 利害關係人 |
| 3. | 受委託人 |
| ● |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 1.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故未能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時,得以信函說明申請人姓名住址、被申請者姓名住址,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及份數、申請人通信地址,並在署名處蓋章,以代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正反面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連同規費(小額匯票),附上回郵掛號信封,並書妥收件人通訊地址與姓名,以掛號寄送戶政事務所。 |
| 2. | 以電話、傳真、電子郵遞申請戶籍謄本者,須按約定時間前往戶政事務所繳驗證明文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並繳納規費後領取戶籍謄本。 |
| 3. | 受委託人須填妥委託書,繳驗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
| 4. | 利害關係人應繳驗身分證、印章及足資證明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