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證明申請申請或閱覽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附繳證件影本

  申請或閱覽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附繳證件影本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等。
2. 印章(申請人親自到場簽名者,無庸蓋章)。
3. 利害關係人申請應檢具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且僅限於申請當事人之部分謄本。(法院指定及利害關係人死亡除外)
4.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戶長與戶內人口。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6. 核發戶籍謄本,應依戶籍法第十一條規定查證申請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當事人同意與否,並非必要條件。
7. 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如利害關係、親屬關係、委託書等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8. 僑居國外委託他人申請者,其委託書應經我駐外機構驗證。
9. 閱覽戶籍登記簿應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亦得委託他人代為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