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戶籍登記印鑑變更、註銷登記

  印鑑變更、註銷登記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為之。受禁治產宣告者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辦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親自簽名蓋印之同意書。
4.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由當事人申請。
5. 申辦印鑑變更、註銷每次新台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