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戶政業務證明申請申領印鑑證明

  申領印鑑證明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蓋印之同意書。受禁治產宣告者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印鑑證明。
2.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出具親自簽名之委託書及委託人原登記印鑑章、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證明、份數及受委託人基本資料,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該份委託書(授權書),以辦理一次為限。
4.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之委任書辦理。
5. 監所人犯,得由監所典獄長簽證之委任書辦理。
6. 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