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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鑑登記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
2. 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未到場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蓋印之同意書。
3. 受禁治產宣告者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4.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受委託人基本資料,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
5. 須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所使用之印章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6. 規費新臺幣20元。